【3·15】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是我们共同的责任
国际消费者权益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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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315消费者权益日”是国际性的,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概念是由一家非盈利组织“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”在1983年确定的,宗旨就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,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,并且处理消费者投诉,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,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,主要享有以下9项权利:
安全权: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、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。
知情权: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。
选择权: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。
公平交易权: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,有权获得质量保障、价格合理、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。
求偿权:消费者因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、财产损害时,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。
结社权: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。
获得知识权: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。
受尊重权: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,享有人格尊严、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。
监督权: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
今年是第38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日,其主题为“凝聚你我力量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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凝聚你我力量
凝聚社会共识
凝聚消费者共识
凝聚经营者共识
倡导诚实守信
营造和谐消费环境
维护消者的权益
共建社会主义文明
公平正义,消费和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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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,而作为法律公平正义的执行者,人民检察官以法之名,积极发挥公益诉讼职能,确保老百姓“舌尖上的安全”,守望每个公民的安全与健康。就是要让我们每一位消费者对各种假冒伪劣商品勇敢说一声“不”,用自己的理性与思考审慎对待我们的吃穿住行用。
澄城检察为您安全消费保驾护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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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制作
3.15 消费者权益日